河北青年报讯 3月30日,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《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》。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据了解,近年来,省会医疗卫生服务设施配置一直不够合理。80%的医疗卫生资源主要集中在主城区,而市区东南部、西南部、二环至三环间基本没有较大的医疗设施,同时近70%的农村人口就近获得卫生资源较困难,且医疗条件差,而个别山区农村竟成了医疗“空白村”。
条例规定,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和农村乡(镇)卫生院、村卫生室由政府设置。
条例要求,建设医疗卫生设施应当符合抗震、消防和环保等标准,并建设与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(库)、医疗废物收集和无障碍等附属配套设施。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施工及投入使用。
“省会医卫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”摘编
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~5万人口区域内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,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
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覆盖服务的区域,应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,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
每个乡(镇)设置一所卫生院,不设床位和床位在20张以下的乡(镇)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,20张床位以上的乡(镇)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
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,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按每个行政村人口1000人以下、1000~3000人、3000人以上三个档次,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60平方米、100平方米、150平方米
市内五区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正定新区建设、改建、扩建居民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,应当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
县(市)人民政府所在城区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居民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,应当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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